以案说法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黟县朱庆辉于年11月至年8月曾有四段婚史,其间,朱庆辉隐瞒婚史与被害人洪某1(女,殁年25岁)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
洪某1欲与朱庆辉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受骗,但考虑到自己已怀孕,在朱庆辉的恳求下,于年10月与朱庆辉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并与洪某1的父亲洪某2(被害人,时年50岁)、母亲李某1(被害人,殁年51岁)共同居住在洪某2承租的浙江省杭州市一出租屋内。
年6月,因发现朱庆辉有婚外情,洪某1家人让朱庆辉搬离出租屋,洪某1提出离婚。
分居后,朱庆辉常以看望女儿为由返回出租房,与洪某1及洪某1的家人多次发生纠纷,朱庆辉由此心生怨恨。同年9月5日晚,朱庆辉来到出租屋,通过窗户偷拿走洪某1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并持洪某1的招商银行卡取现元。
洪某1及家人发现后报警,朱庆辉应洪某1要求归还了洪某1的身份证和银行卡。9月6日2时25分许,朱庆辉在杭州市西湖区五联东苑53号快百超市购买1把尖刀后,再次返回出租屋,并闯入房内拉抱女儿,洪某1及家人上前阻止未果欲报警。朱庆辉遂持刀捅刺洪某1颈部,致洪某1急性大失血当场死亡,并捅刺李某1胸、背部等处多刀。
洪某2见状持钢筋棍还击,朱庆辉夺过钢筋棍击打洪某2头部,致洪某2轻微伤,后逃离现场。李某1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朱庆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朱庆辉因隐瞒婚史、婚后出轨导致妻子提出离婚,却为泄愤报复,持事先购买的尖刀深夜闯入其妻租住处行凶,捅刺被害人洪某1、李某1要害部位,并持钢筋棍殴打被害人洪某2头部,致洪某1、李某1两人死亡,致洪某2轻微伤,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刑核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庆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据悉,朱庆辉,男,汉族,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初中文化,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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