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26日,黟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盗窃案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本次犯罪系刚成年,多次实施盗窃系因生活所迫,所盗窃物品为生活所需物品,数额共计四百余元,具有坦白情节,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罪行较轻。为促进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承办人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实地走访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村、镇,了解其平时表现和家庭管教条件,听取村、镇及家属意见。与此同时还邀请了3名听证人员进行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听证人员围绕案件事实、情节等充分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无逮捕必要。综上,黟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此次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不仅仅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一项举措,更增加了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保障了司法公信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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