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7月31日,歙县法院公开宣判祁门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叶为舟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叶为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叶为舟利用担任祁门县祁山镇镇长、镇党委书记、中共祁门县委常委、祁门县政协主席、祁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年至年,被告人叶为舟利用担任黄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叶为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为舟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为舟在受贿、贪污犯罪中,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已退出受贿、贪污的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郑润祥吴刚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wh/1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