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年12月29日,歙县法院对祁门县政府原副县长李胜杰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万元继续追缴。一审宣判后李胜杰上诉。4月1日,黄山市中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知,李胜杰的上诉理由为犯罪性质定性有出入、违法犯罪金额认定有出入,量刑过高,罚金过高等。

去年底的一审中,控辨双方围绕李胜杰是否有自首情节及部分受贿、贪污等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展开过充分辩论。控方认为,被告人李胜杰以其指使他人设立的合作社为平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项目资金,化公为私,据为己有,属贪污;案发前,办案机关不仅掌握其滥用职权套取项目资金的事实,且已掌握其个人获利情况,不具有自首情节。

4月1日的二审中,是否构成自首仍是争议焦点。法庭上,公诉方还出示了黄山市纪委监委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李胜杰问题线索是省委巡视组交办,之后纪委监委对该线索进行初核,查明李胜杰任职期间涉嫌受贿、贪污等犯罪,年4月3日决定对李胜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李胜杰属被动到案。到案后,交代了他在舜溪合作社有股份情况,对审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舜溪合作社获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是调查人员出具了证据材料之后,其坦白的。

对此,被告人和辩护人称,纪委监委机关对李胜杰留置审查前,以及一审时提交法院的情况说明,均没有显示掌握了李胜杰涉嫌贪污线索的说明,除掌握的贿赂线索等,已掌握的谋取财政项目资金问题线索属于构成滥用职权犯罪的要件。李胜杰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在合作社有股份的情况,并写信(纪委监委转交)给合作社其他参与经营人,让配合调查,才使这一行为查实,其最终被认定为贪污罪,和自己的主动交代密切相关。同时,主动交代了其他事实。据此,李胜杰有特定自首情节,应该构成自首。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侵吞公共财物等35.万元的犯罪事实,辩方就相关事实提出了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定的李胜杰骗取财政项目资金补助12笔、共.万元的犯罪事实,辩方也对其中多项的认定提出了辩护意见,称很多项目符合政策要求,或是地方政府同意的,对于财政项目资金用于交通、灌溉、公益事业的合法项目资金,请求法庭客观认定并予以核减。

对认定的李胜杰受贿犯罪事实,共3笔21.66万元。其中,对以交易茶叶形式收受黄某10.16万元的受贿认定,辩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显示,李胜杰卖给某茶厂的斤手工祁红香螺红茶,成本价为每斤多元,销售价没明显超过市场价,且李胜杰本人未在交易中强买强卖,也没授意他人强买强卖,因此不构成受贿。对收受陈某1.5万元的事实,辩方称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好处,陈某茶厂和政府长期以来有一定关系及业务,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构成受贿,属于违纪行为。

该案二审期间,舜溪合作社经营人之一的王某,代李胜杰上缴了赃款30万元,对于这笔款项是否认定为李胜杰上缴的赃款,法庭上也有辩论,辩方通过转账凭据、转账说明,证明这属于李胜杰上缴的赃款,应予认定。

李胜杰称,财政项目资金都用在了金山茶园等建设上,形成金山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是归金山村的,舜溪合作社是向金山村临时租赁性质。合作社也一直没有盈利。目前,已退赃多万元,面对万元巨额罚金,家庭完全无法承受。庭审中,李胜杰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根据审理事实,能从轻、减轻对自己的处罚。

公诉方发表意见中认为,本案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基本适当,程序合法,故建议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充分的表达了双方意见,依法进行了质证、举证和答辩。被告人的举证、答辩和最后陈述权利,也得到了充分保障。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wh/4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