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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下半年,被告人章有军开始在屯溪区及周边地区以高利放贷为业。年初,被告人章有军先后笼络被告人汪鹏鹏、黄左参与实施暴力讨债,同年3月,被告人黄左带领被告人江靖加入,逐渐形成以被告人章有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

为进一步树立该组织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被告人章有军陆续笼络被告人江海峰、章涛加入组织,积极参与暴力或软暴力讨债和高利放贷。

年8月,被告人江海峰受被告人章有军指使,又纠集被告人许志勇、邱志康加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章有军以同学、狱友、工友等关系为纽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章有军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汪鹏鹏、黄左、江海峰、章涛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江靖、许志勇、邱志康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发展运行过程中,大肆采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有组织地从事高利放贷、暴力或软暴力讨债、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致使多人受伤,多人遭受非法拘禁,多人及其亲属身心受到伤害、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生活受到滋扰、财物受到损失;

多名受害者遭受侵害后,害怕被打击报复,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还对已经报案的受害人实施威胁、恐吓,强迫其撤案,严重扰乱乡村安宁,在屯溪区及周边地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在长期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不成文、较为稳定的纪律规约和行事惯例,要求组织成员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对抗调查等。

该组织的违法所得用于购买砍刀、电棍、棒球棍、自喷漆等作案工具,以及为组织成员提供生活、娱乐消费等,从而维系该组织稳定及发展;组织成员受伤时,该组织提供医疗费;组织成员被羁押时“上大账”,为组织成员亲属提供经济资助,以此笼络组织成员,提高组织成员违法犯罪积极性。

该组织通过高利放贷、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涉及高利借贷人员众多、区域广,被侵害的群众达30余名,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其中高利放贷获利58万余元、开设赌场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章有军、汪鹏鹏在组织犯罪以外还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章有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章有军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黄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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