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12月29日,歙县法院对祁门县政府原副县长李胜杰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听完判决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有什么意见,李胜杰当庭表示要上诉。歙县法院对这次审理及判决过程,进行了视频直播。

据歙县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胜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李胜杰年1月至案发任祁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间,被告人李胜杰利用担任祁门县农委主任、祁门县委办公室主任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1.6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年至年,被告人李胜杰在担任祁门县农委主任、祁门县委办主任、祁门县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财政项目资金计人民币35.万元;利用舜溪合作社,伙同他人骗取财政项目资金补助.万元,合计.万元,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今年11月9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胜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辨双方围绕被告人李胜杰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控方认为,被告人李胜杰以其指使他人设立的虚假合作社为平台,利用农委主任、县委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项目资金,化公为私,据为己有,属贪污;案发前,办案机关不仅掌握其滥用职权套取项目资金的事实,且已掌握其个人获利情况,不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被告人李胜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设立舜溪合作社是该县缺少农业产业化的特色龙头企业,合作社建立后一直进行实质性建设投资,且已初成规模。在合作社成立及建设过程中,给予该合作社的项目及资金,都用到了项目建设和运营,没有用于挥霍等。在项目拨付中,有的项目投用后,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是实际上能长期受益的。对于受贿罪指控,李胜杰和辩护人认为销售给相关方的红茶是祁红香螺,其品质高,制作成本也很高,市场销售价格也高,其和对方的售卖行为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胜杰当庭表示会上诉。目前,该案件判决书还没送达给被告人。

据被告人亲属表示,此案涉及的舜溪合作社,本来设想是依托当地的祁红品牌、优质生态茶园、比邻牯牛降的旅游资源及合作社附近的古村落、黄山等特色旅游资源,走茶旅发展之路。合作社建成后投入了大量资金。因经营方式等综合因素影响,案发时还积压上万斤红茶没有销售出去,这也是案发后变现茶叶退赃困难的主因。不过,其亲属还是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多方筹款,退还了相当部分的赃款。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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