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7月16日,祁门县法院消息,该院近日对被告人金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被告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全部没收。经审理查明,年2月至年7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先后将位于祁门县祁山镇凝秀村土名“莲花心”的菜地及土名“庙前”的水田非法转让给汪某、林某、叶某等人用于建房,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为61.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61.8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归案后,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亲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并预缴罚金,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祁法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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