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后留下一套未还完贷款的限价商品房。杨某利生前无直系亲属,也未留下遗嘱。
其舅舅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于是代偿了杨某利去世后,从年1月至年1月,3年的房贷。
但,法院判决认定,由于其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不能继承房产。日前,法院已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此判决一出,对舅舅并非外甥的法定继承人,即使自外甥去世后给还了3年房贷,也不能继承外甥房产的判决,引发了网络大讨论。
舅舅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房子也应该由舅舅继承。
为什么会有网友这么说呢?
从报道看,外甥去世后,舅舅一度以为自己有继承权的,所以才给还了3年的房贷。如果不是外甥生前同意把房子给舅舅,舅舅又怎会知道还房贷的银行账户呢?舅舅干嘛要还房贷呢。
所以,舅舅即使不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但应依照外甥生前的意思由舅舅继承房产。
这么说,倒也有几分道理。如果外甥是突然去世,留有口头遗嘱的话,舅舅还得找两个证人来证明才行。
但,从目前的报道信息中,可能性几乎没有。
民政局啥也没干,凭什么就成了遗产管理人了呢?
确实啥也没干,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由民政局或是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
提示:遗产管理人,不是继承人,仅是遗产的保管、清算和还债,如有剩余归国家或是集体。
民法典第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新增的一项规定,不但是民政局,就算对法院来说,现在也是一个新鲜事物。
而民政局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储备,肯定不如法院,但还不得不硬着头皮往前冲,有时难免让遗产管理人制度陷入困境。这不,民法典施行半年后,年7月,北京首例民政局当被告的遗产管理案件,就让民政局陷入了困境。
“姑姑为继承侄子房产起诉民政局北京首例涉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开庭”
弟弟和弟媳去世后,侄子小赵托付给姑姑抚养,小赵患糖尿病及并发症,每天需要打4次胰岛素,成年后无法独立生活和工作,和姑姑一家居住在朝阳区。
姑姑为侄子成家做准备,出资以侄子的名字在香河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管理房屋。
年3月,小赵因病去世。
姑姑认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自己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作为继承人以外对小赵扶养较多的人,主张继承侄子全部遗产。
朝阳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其代理人出庭表示:
小赵生前未接受我局救助或管理,他去世后其居住地街道也并未向我局告知赵某雄死亡的有关情况,因此我方对于小赵的债权、债务及继承人情况均不知情,对于何时成为赵某雄的遗产管理人身份亦不知情。
所以我方认为,在未经法定程序指定我方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原告起诉没有相应依据。
另外,我方亦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小赵的生前遗愿。
听了民政局出庭代理人所说的话,你是不是很气愤呢?这是顶着遗产管理人的名义不干活啊!
民政局也觉得很委屈的,不是不干活,我啥也不知道,法律规定又都是原则性的东西,没有具体操作细则,让我该怎么干活啊!
那遗产管理人该怎么办呢?
舅舅给还的贷款啥时候能退啊?还有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代偿的.03元呢!
好在,杨某利的遗产和债务都比较明确,不需要费力查清。但,民政局也不可能直接就还债的。
因为,这里还有两个障碍:
一是作为遗产的房子,民政局无法定价,想要卖也不容易,而且不能避免被说暗箱操作的闲话;
二是住保中心和舅舅的债务,民政局非司法部门,没有能力确认。
所以,最终遗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只能是又回到法院了。住保中心还是舅舅,以民政局为被告,经法院审理确认债务数额后,拍卖房产还债。
房子如不够还债,民政局也不会自己掏钱垫上;如有剩余,归国家或是集体。
随着本文中报道的两起,地处北京的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当被告案件的出现,可以预见,未来仍会有大量请求确认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诉讼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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