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黄山市黟县人民法院消息:12月15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吴刚因犯受贿罪、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年至年,被告人吴刚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副局长、政委、祁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其中未遂数额为20万元)、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黄山市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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