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黟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赃款发还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年6月份,被告人魏某经他人介绍与章某(另案处理)相识后,在明知章某让其持苹果(Appleiphone)手机到银行ATM机取现,所取的款项系他人以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获取被害人身份、银行卡等信息后绑定至苹果手机支付钱包(AppleDay)的,仍然采取戴墨镜、帽子等手段伪装自己到银行自助服务网点,利用苹果手机支付和非接IC卡业务功能,帮助章某在ATM机上取现,并以取款金额的2%获取手续费。截止年9月13日,被告人魏某实施作案2次,提取现金共计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采取利用手机支付和非接IC卡业务功能在ATM机上取现的方法予以掩饰、隐瞒,数额为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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