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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吴刚因犯受贿罪、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年至年,被告人吴刚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副局长、政委、祁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其中未遂数额为20万元)、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年7月26日,黄山市公安局、歙县公安局成立“7.26”专案组,办理许忠和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年时任歙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吴刚,在负责专案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年9月24日、10月25日、12月4日,安排专案组内勤分别支出专案组涉案暂扣款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借给其个人用于炒股。同年10月31日、11月1日、12月12日被告人吴刚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串供、毁灭证据及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黟县人民法院黄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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