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日前,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朱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先后流窜至江西省婺源县、黄山市徽州区、歙县、祁门县等地多次撬门、撬窗入室盗窃,盗窃的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元。

“乡下很多房子没人住,偷起来更安全,而且可能会找到值钱的古董。”被告人朱某盗窃期间对老房子内的物品青瓷杯、古钱币、宗谱甚至牛奶、香烟等都是搜刮一空,盗窃行径令人瞠目结舌。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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