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时期桥梁的修建,分为中央直接掌管、地方负责和乡里自理的三级管理。地方桥梁修建有官方助资、地方士绅督办集资(其中和尚、僧侣所起的作用突出)、全部民建等几种方式。
考察明清两代对桥梁兴修的规定,对明清时期桥梁数量进行统计,具体看桥梁的发展在时空序列上如何分布,并予以简要分析,试图估计桥梁的使用时长。
其次分析官府、士商、僧侣、民众及宗族在桥梁修建中发挥的作用,并分析官府与地方力量关系以及各自行为的动机。
明清徽州桥梁与渡口的概况
一、明清桥梁与渡口兴修的制度规定
1明代桥梁与渡口兴修的制度规定
有明一代,自洪武朝起基本定下制度基调。洪武二十六年要求全国各地河津桥梁由官府兴修,在应设渡口处需配置船只和船夫,而对京城桥梁兴修有特殊规定,由本部随时修理,工程达到一定规模可上奏朝廷。
随后亦有正统四年,命令各府州县提调官按要求巡视各处桥梁道路,一旦损坏应及时修理,任何人不得阻碍。
明代从国家政典的制定上已考虑到应该维持桥梁、渡口的完好,要求各级官府切实执行,目的是“毋阻经行”。成化七年对各处渡口、渡船、亦有切实规定,“每州县设老人一名管理”,并由巡司衙门分理。此外,明代的律文规定府州县的佐贰官负责督促地方桥梁、渡口的维修。
虽然呈现出十分严厉的气氛,其原因主要是因桥梁、渡口是否完好关系到政令传递是否通畅,当然亦有军事或经济方面的考虑。
2清代桥梁与渡口兴修的制度规定
清代的桥梁、渡口兴修规定,基本是明朝相关规定的延续。顺治朝要求各地桥梁由地方官按时修理,未按要求行事的官员将受严惩。而直隶、京师桥梁兴修则特别对待,因京师桥梁兴修经费充足,且有更妥善的维护措施。
让各地方官员“以时修理”所辖区域桥梁,如有违误“交部分别议处”即为相应处罚,说明清代有官员负责桥梁的维护。
清律语气凛凛,目的仍是要求府州县的佐贰官切实履行职责,不致“阻碍经行”,另外,强调应“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说明可能需要征役修理桥梁。
在清代福惠全书中对地方修置桥梁渡口亦有细致劝解,认为即便偏僻之地也要平整道路,以避免交通不便。同时亦需因地制宜设置官渡和桥梁,依据工程规模大小,捐募修造资金,并修造亭宇、种植树木,以便行旅。
总体而言,明清两代在制度规定上考虑到桥梁、渡口的修置与维护,但是在具体操作上确实很难保证。所以在地方官府经费紧张的态势下对桥梁、渡口修置经费预算更是相当有限。当然,京城、直隶地处重地,在修置的规定上和实际操作中,更受重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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