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胜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支行与被告徐知芳、王胜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85元、复利63.89元、罚息.17元,合计.91元(利息计至年3月23日止,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年8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江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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