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明代国家赋役财政的基础在于“户役”,即以“户”为赋役编制单位,把人户编为若干役种,设立相应役籍,如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等,并编排为里甲等联户组织,轮流应役。这种役法源于元朝的“诸色户计”并在明代得以全面推行。

“户役”既有官府自上而下地按“户”点派差役,也有家户内的集体协商应对。民间文书中的赋役合同,就是记录家户商议结果的文本。其内容丰富,多有官方文献所未逮之细节,是观察民间社会应对国家制度落实的重要史料。

明代徽州文书中保存了大批与赋役事务相关的合同,学界已有较多研究成果,揭示出传世文献记载不足的基层赋役运作若干重要层面。

近年来,学界进一步提炼了民间赋役合同的学术意义。宋怡明将其视为百姓“日常政治策略”的一部分,也是将政治义务、社会关系商品化的重要证据;合同可以增加应役的可预测性,从而让个人在与国家互动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刘志伟认为“民间对于如何均当差役,一直有种种方式发展出来”,家户内订立契约成为常态。

赋役合同如何在家户(家庭、宗族)和联户组织(里甲)中产生并流行,却缺乏讨论。故而笔者尝试探讨基层社会以订立合同、合约应对赋役方式的形成与流行过程。

明前期对元朝的赋役户籍制度有所承袭,但也重新登记了人口,户帖、黄册的相继推行,说明纳赋应役的单元得以重新确立,作为赋役单元的“户”之内涵再次回归到家庭。此时,民间文书中关于户役事务协商亦留下少许零星记录。

徽州府祁门县北乡六都善和里(今六都村)程氏家族的《窦山公家议》是一份宗族管理手册,详细记录了该家族应对军户之役的情形以及协商文本形式的演变,有助于我们了解户役合同的形成过程。

虽然众人协商合约共役,但在以后的程氏家族规约中,仅强调由此演化出来的东、西二房不得将共有田产分析变卖。军装田的管理几乎成为唯一重视的内容,而不在意由何房充役。

如合同所载,永乐三年时,程氏兄弟并没亲身应役,而是在“同众谪议”后委派“义男”代为充任。此后,军役似乎不再困扰程氏家族,而窦山公等人转而经营田地垦殖、科举考试,生计面貌焕然一新。

那么,协商订约的意义还在于改变了亲身远赴卫所的方式,对家户摆脱军役负担、发展壮大有深远影响。另外,善和程氏属于谪发充军之例。对于“三户垛一”为代表的垛集征兵,从一开始就存在正户、贴户之别,不同姓氏人群的组合,以及互帮应役的方式。正、贴户对于轮充军役的先后次序和帮贴费用,应该存在某些协议。

垛集法下的军户,有强烈的合作应役之需求,极有可能在确立之初即已订立合同文约,但目前尚未得见,故不做讨论。

民间社会在应对户役的过程中,有诸多私自协议,乃至舞弊手段,如民户可以通过分家析户的办法降低户等,整体规避赋役负担,采取分家文书的形式即可;或串通胥吏“飞洒诡寄”“花分子户”,将自身变为下户,主要是不成文的约定。

由于不得分家的制度限定,军、匠户家庭可以迅速膨胀为人口较多的家族与应役共同体,较之民户更容易促成户役合同的出现。纵观明代,徽州人口有较为显著的增长,家户规模亦呈扩大之势。从明前期到后期,各县人

休宁在1502—1602的百年间,从200个里增加到216个;歙县从弘治年间的228个里,到万历三十年增加为282个。里数的增加,与人口数量增长有直接关联,承担赋役的家户规模也大为扩充,推动了协商的频繁和合同文书的流行。

以下利用三件弘治、嘉靖时期的民户户役合同,显示家户规模扩大后的赋役协商情况。因为“家中屋宇狭窄,人众难以住歇”,凌友宗一家决意迁居邻县婺源。这一举动可视作有计划的移民,显然要带走一众人丁。以“画地为牢”方式控制人户的里甲制度下,人口变动对户役有很大的影响,所以留在当地的兄侄反对凌友宗迁移。

为得到谅解,他将多处田山、坟山转让给兄长凌胜宗及其子凌文敬。至于本户的“甲首差费”等项,如果租谷供应不足,凌友宗还承诺“自行均贴”。

凌胜宗父子继续承担户役,并对迁户的土地产业合法占有;凌友宗则放弃了所有土地,迁居他乡。由此人口流动与土地转让在家族内部达成平衡,也保证了户役运行。明中后期,徽州民间赋役合同的若干原则性规定还上升为族规家法,与“宗族乡约化”的进程大体同步。

常建华发现范氏祠规等休宁地方家族的规约都有“赋役当供”条目,具体内容一致,是在宣讲圣谕影响下制定的,当有共同来源。他推测“母本大约产生于嘉靖万历之际,有可能是休宁县地方官或著名士大夫制定的,然后由地方宗族各自在具体内容上斟酌损益,加以推行”。

祁门县武溪陈族在天顺元年制定“家谱定规”,提到“吾门粮差,各有定规”,说明该家族早已订有户役合同。“定规”明确了若干规约,其中有族长“提督”族内“违误拖欠”之事;而“凡秋收催趱,预先完之”的族人,便可称为“保家之士”。

可见,这些内容是在官府赋役要求和民间户役合同基础上提取若干规定,并发展为族规家法中常见的“赋役当供”“早完国课”等条目。家族势力认同“早完国课”之义务,在里甲户役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绩溪城北周氏家族在万历戊戌年将“条编事例”写入宗训:“今之条编事例,依期完纳,免累身家,乃为良民也。吾族子孙,或同甲朋户,秉公均派,则上不紊官府,下不贻累一人,方为尚义人家也。勉之,勉之。”

此条“输赋税”的训约,既有当时族谱家规流行的“赋役当供”“早完国课”目之表述方式,又结合了新颁的“条编事例”,其背后当有具体的合约条款作为支撑。这也折射出一条鞭法改革后钱粮催征愈加严厉之社会环境。

如何在新的赋役制度下有效地规避应役风险,正是徽州民间社会颇为重视的问题。洪武三年小黄册之法“每百家画为一图”,有里长和甲首轮役之建置。

直到洪武十四年正式推行里甲制度后,每个图(里)中应有110户,每年有里长1人和甲首10人应役。通过“不尽畸零”的协调手段,里甲编排兼顾村落空间与人户数量,是就近村落的人户组合。

明中期以后大小衙门和官吏逐渐将人力物力取办于里甲,遂成里甲的沉重负担。合同所谓“官府往来迎接一切私差外费”这样的“支应”事项,并不是明初里甲的任务。再次,田赋折银的最早记载在洪武九年四月,但只是临时措施,所折物品除银子外还有钱钞。洪武八年则颁行“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之令。

这份合同恰好介于这两个时点之间,却宣称以“纹银”作为差役交易的货币,亦异于常理。宣德、正统以后,随着金花银改革的推行,才有“纹银”之名,亦可证明该合同细节之伪。

合同开头过于铺陈渲染之表述,也与一般的赋役合同之语句和格式不符。再考察这份合同的流传。据族谱所附说明文字信息来看,该合同是清代才被胡氏家族所重视,“此合同原存本图胡学济家内。乾隆三十一年,图内用银十两付贴胡学济,将议墨交众。又用办东道银七钱七分”。

原来包议墨纸内还附一纸:“此合同因高儿年幼,仅交十龄,与二图胡宗显之子同窗,将此议墨一张、寨山文契一道并大坞社坞口升公乡贤坟图一张窃出,与窗友存训嬉戏,易换鸟雏。

后查出,大究理论,凭亲劝谕,将本家已租南市八月白三秤赎回,幸甚。后日子孙,视如珍宝,宜珍藏之,不可轻入匪人。”此合同在清代以前的流传并没有什么踪迹线索。

之所以需要全图集资购买,并被家族珍藏、抄入族谱,正是因为此合同在清初发挥了重要作用,清华胡氏对此有逐条的记录,并注明“其底细详十排老簿”。

尽管疑点重重,此合同在地方社会的实际效用却是不容置疑的。清初徭役征派也认可前朝的民间规约,一图得以避免重负。在雍正朝保长报充时,本着按照图甲的原则,一图又成功免除保甲之役。

通过上文考察可以看出,作为赋役制度和合同文书结合点的赋役合同,呈现了基层社会纳赋应役的策略,称得上是明代赋役体制变动的一个缩影。民间应对赋役的单元有家户和联户的里甲组织两个层次,相应地,赋役合同之产生与流行机制也是不同的。

明代户役制度下,户的内涵有很大的转变。明初登记人口形成的“户”,主要对应的是家庭,应役人选和津贴的商量亦只限于家庭之内,家长裁断经常显得尤为重要。

但随着户从家庭转变为家族、规模扩大,户内的人群构成变得复杂,合作应役和津贴需要多方协商,反映出民间对赋役风险的规避,家户内的赋役合同由此得以流行。就现有留存的徽州文书来看,明初赋役合同的签订只局限于家户之内。

更大范围的赋役协商(如粮、里长群体)是存在的,但自主性很低,需依赖官府的同意,因而应役集体独立订立合同、自我约束的条件尚不具备。

有的家族档案中虽有洪武时期的赋役合同,但并不符合明初实际情况。随着明中期官府不时需索愈加频繁,里甲职能增加和公产管理之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推动了里甲集体签订合同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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