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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年8月16日,黄山市祁门县闪里镇港上村党总支书记陈良政在县城喝酒后,遇到举报他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人徐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徐某某轻微伤(新安晚报、安徽网曾报道)。当年8月21日,陈良政被祁门警方处以行政拘留8天、罚款元的治安处罚。此后,祁门县纪委监委对陈良政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调查、审查。

年12月25日,祁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良政案,其被控犯贪污、职务侵占、敲诈勒索、诈骗等4项罪行。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祁门县原闪里镇港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良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良政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年初,铜陵人徐某1、陈某1、胡某1经朋友计某1(现住某某镇某某村沿边组)介绍在某某镇文堂村合伙买山砍树,期间徐某1、陈某1、胡某1三人居住在计某1家中,年4月底,计某1代为办理了各种相关手续。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良政来到计某1家中找徐某1等人买杉树,因陈良政出价较低,双方没有谈拢。十天后的一天上午9时许,陈良政听说徐某1等人把杉树卖给了他人,异常恼火,遂找江某1借了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车牌皖J****9),后陈良政开着本田轿车(皖J****3),同时叫人驾驶江某1的面包车一前一后将徐某1等人正在沿边组路边装树的大挂车堵住,企图通过此方式逼迫徐某1等人找其谈判并索要赔偿。因畏惧陈良政的身份和势力,无奈之下,胡某1作为代表找到陈良政商谈,陈良政便向胡某1索要赔偿,后双方计算出胡某1等人将杉树卖给他人比卖给陈良政多赚了3万元,陈良政要求胡某1赔偿3万元。经过讨价还价,胡某1答应赔偿陈良政2万元,并预先支付了1万元现金,后陈良政便叫人将堵大挂车的车辆开走。之后陈良政多次打电话找胡某1索要余下的1万元,胡某1等人一直未给。

年底,浙江龙泉县人张某1和张某2(江西人,现住新安镇)、洪某1(浙江龙泉县人,张某1老婆舅)经人介绍欲在祁门县某某镇某某村黄泥坑组合伙种植灵芝。时任黄泥坑组长江某2带张某1等人到被告人陈良政的木材加工厂拜访陈良政,张某1表达了在某某村种植灵芝的想法并提出给村里3千到5千元的管理费,陈良政当场答应。得到陈良政的口头应允后,张某1等人便从浙江龙泉县拉了相关种植材料到某某镇,因为怕出问题,张某1等人再次到木材加工厂找到陈良政想要缴纳先前说好的管理费。因认为种植灵芝很赚钱,陈良政当场提出入股5万元且不管张某1等人是否赚钱都要给其5万元利润的要求。因为从龙泉县拉材料以及购买杂木等花去了较大的成本,因畏惧陈良政村干部的身份,害怕如果不接受陈良政的要求,陈良政会找麻烦,致使无法顺利在黄泥坑种植灵芝,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张某1虽然心里不愿意但是没有作声就离开了。之后张某1、张某2、洪某1开始在黄泥坑种植灵芝。因为和陈良政的事情没有谈好,怕中途遇到麻烦,张某1多次打电话叫陈良政出资其先前提出的5万元股金,但是陈良政一直回避此事,没有出资。

年9、10月份,张某1等人收获了第一季灵芝。年初,陈良政打电话向张某1索要5万元利润,张某1以可能亏损为由,提出分二年付清。之后张某1让张某2转账3万元(其中5千元系张某1等人使用陈良政的磅秤费用)给陈良政,因为有生意往来,陈良政又叫张某2将钱转给江某2,张某2于年1月22日通过其本人的农商行账户向江某2的农商行账户转账3万元。年9、10月份,张某1等人收获第二季灵芝后便离开了祁门县。陈良政多次通过打电话找张某1索要剩下的2万5千元未果。

二、诈骗罪

年下半年,被告人陈良政和某某村民徐基坤(也已获刑)合伙在某某村大屋里组杨家坞建鱼塘,以每年每亩一百元的价格租了二十四亩水田,租金是由陈良政和徐基坤共同支付的,双方商定由徐基坤负责鱼塘建设,被告人陈良政负责申报项目资金。在鱼塘建设过程中,为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被告人陈良政通过伪造会议记录、签订虚假的项目施工合同书等材料申报某某镇某某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该项目获批申请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万元,徐基坤对项目申报过程不知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万元打入徐基坤账户后,徐基坤取出全部用于鱼塘建设。后因为农药污染等问题,养鱼失败,年茶季后,鱼塘无人管理被废置。年下半年,经陈良政、徐基坤与某某村民黄某1三人商议,该鱼塘以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1,因徐基坤欠陈良政借款,徐基坤与陈良政商定,转让款属于徐基坤的部分用于归还陈良政借款,黄某1支付两年租金1.4万元给陈良政。

三、职务侵占罪

年8月至年1月,被告人陈良政任某某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非法侵占某某村集体财产12.2万元;伙同被告人徐基坤非法侵占某某村集体财产12.2万元。

三、贪污罪

年3月左右,某某村挂职第一书记刘某1(另案处理)通过其哥哥向省财政厅争取到厚朴基地建设项目资金12万元。年1月17日,被告人陈良政与刘某1到某某镇农经站,以徐基坤名义提取厚朴项目资金12万元。当日,陈良政将该笔12万元项目资金进行私分。陈良政分得4万元,刘某1分得7万元,施某1(原某某村支部书记,另案处理)分得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良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良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良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徐基坤共同侵占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良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本案被告人陈良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诈骗、贪污、共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良政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良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二千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吴永泉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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