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柏玲
关键词
评标委员会;重新采购;招标文件
案例回放
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参与了“县域综合医改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二次)”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人数与实际评标人数不符,招标程序不合法,显失公平。
该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与实际评标人数不符,属于对投标人须知的重大调整。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采购代理机构解释称,复查招标文件才发现评标委员会构成错误地填写为5人,系编制招标文件时填写错误,但该项目实际评标委员会构成为7人,并由7人完成项目评标并签署评标报告。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注明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与实际评标委员会构成不符,必须重新采购吗?
专家点评
业内专家认为,本案例中,虽然招标文件存在错误,但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符合8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评标程序合法,且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人数多于招标文件所写人数,并不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及投标造成影响。
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的失误并不影响评标结果,也未对采购活动造成不公,因此,不应重新采购。但是,对于采购代理机构的粗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提醒或警告。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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