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年快乐,小冰祝旺年!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祁门红茶”商标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将使用的地域范围仅限于祁门县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宣告无效。至此,历时13年的“祁门红茶”商标案终尘埃落定。
很多小伙伴是不是已经心生疑惑了,祁门红茶不就是祁门产的吗?地域范围仅限于祁门县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宣告无效了,是什么意思呢?
各位小伙伴,莫急!且听小冰慢慢道来。
此案的主角分别是争议商标“祁门红茶”的注册方祁门红茶协会、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
祁门红茶协会于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祁门红茶”商标的申请,产区范围限定在祁门县内。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国润对该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提出异议。
为了使该证明商标尽快注册成功,祁门红茶协会、国润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国润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祁门红茶协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然而,国润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后,祁门红茶协会未履约,争议商标被获准注册。
国润公司以“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不应仅限于祁门县内,安徽省农委对产区范围已经进行了调整,祁门红茶协会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祁门红茶协会将争议商标的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仅限在祁门县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遂对祁门红茶协会注册的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祁门红茶协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判决撤销宣告“祁门红茶”无效的裁定。
一审判决后,国润公司随即上诉至北京高院。主要诉讼理由为:
一、国润公司有证据证明祁门红茶的产区不仅限于祁门县,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客观历史和现实,损害了其他产区茶农的合法权益,应宣告无效。
二、祁门红茶协会刻意隐瞒产区有争议的事实,不遵守协调意见的行为,违背了商标申请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除此,国润公司还补充了关于祁门红茶产区范围限定产地的相关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润公司的上诉意见,认为:争议商标将地域范围限定在祁门县内,虽然符合小产区范围,但却明显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大产区范围不一致,人为地改变了历史上已经客观形成的“祁门红茶”存在产区范围不同认识的市场实际,缺乏合理性。祁门红茶协会明知存在地域范围的争议,未全面准确地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报告该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尤其是在国润公司撤回异议后,仍以不作为的方式等待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构成了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13年的商标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小冰在感叹一句的同时还想提醒大家,诚信经营是对一个企业的最低要求,同时尊重客观情况,按规定办事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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