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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9日上午,勉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干警前往勉县继光村村民杨某某家中,为因交通事故卧床不起的案件当事人杨某某送达判决书。
年11月30日7时20分许,被告彭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原告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杨某某受伤。杨某某伤情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一直卧床不起。原告杨某某于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综合审判庭承办法官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立即电话联系被告彭某某,但其一直拒绝接听电话。承办法官驱车前往彭某某家中,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为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阐明利害关系,通知其按时到庭应诉。
本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进行调解工作。虽然承办法官一直为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但由于被告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并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且一直辩称自己家庭经济困难,造成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于年6月8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考虑的原告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一直卧床不起,承办法官带领综合审判庭干警,亲自前往原告杨某某家中送达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现场告知杨某某在签收判决书之后十五日内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并指导杨某某签收法律文书。
文丨房如松、王天阳
编辑丨汤飞
审核丨王亮
原标题:《延伸司法服务,传递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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